日常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代付,比如:A公司向C公司购买商品,委托B公司向C公司付款,C公司取得B公司代A付的款项后,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委托付款方式,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1、A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 2、涉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可能被处以罚款;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据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 未按照规定开据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如何防范这种委托代付的税收风险呢? 在付款单位要求由第三方代付款项时,可要求付款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共同提供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委托代付说明,明确清楚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付多少金额的什么款项给收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