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二、通行费发票;
三、人农产品销售发票;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三)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二)项;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W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8改6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