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刚成立,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条件,企业购进部分办公用品以及用来销售的商品,还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这些支出如果取得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才能索要抵扣的专用发票?
答案是:
1、在2015年8月19日前,以上情况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发票、海关缴款书等)是绝对不允许抵扣的。
2、在2015年8月19日后,只有未正式营业的小规模企业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执行该政策,如果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了销售,申报了收入,缴纳了税款,就不可以享受该政策。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