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都是对于投资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就算是在经营所得相同的情况下,因为合伙企业是要先分配再征税,所以分摊到每一个合伙人身上的所得就少了,合伙人再各自单独按照其所获得的收益,对应相应的征税区间计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每个人适用的税率可能就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低,整体来说可能就会比独资企业更节税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