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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企业受罚吗?

来源:华庆投资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506
这段时间,上海公安部门会同税务稽查部门开展集中专项行动,一大批虚开发票方被稽查,然后被移送司法机关,牵连出来很多受票企业,不少受票企业负责人被公安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
我们接到不少这方面的咨询,有的企业惶恐不安,有的企业茫然不知。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诉?如何避免税务风险变成刑事风险?一旦被刑事追诉又该如何逆转?华庆投资小编结合具体案件,就受票企业可能碰到的情况及如何应对逐次进行分析,供企业参考。

受票方可能被定性的几种情形
1、开票方构成虚开,但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种情形一般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仅在货物名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受票方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一般不会对受票方进行罚款。
3、开票方构成虚开,如果受票方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此,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的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来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子,有家公司财务突然被税务部门叫去协查问话,说公安查获了一家上游开票公司,从中查出公司曾经在3年前收到过上游公司虚开出的几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万以上,构成虚开发票。公司管理层对此非常紧张,害怕构成犯罪,但又茫然不知,不知怎么回事。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这些发票是企业“善意取得”,发票所涉及货物款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没有资金回流,相关货物入库单也是齐全的。
后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和核实,税务部门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认为是“善意取得”,不予处罚。
4、开票方认定虚开,受票方也构成虚开。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相关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部门还很有可能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现实中还存在“如实代开”“循环开票”等情况,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我们认为不应一律认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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