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跟随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统统应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免征个税的补贴有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