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受中间人委托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亦受该中间人委托分三次共支付了50万元货款给甲公司。此后,因乙公司未支付余款,甲公司以增值税发票、乙公司付款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0多万元。
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甲公司既无书面合同亦无口头供货合同,不存在拖欠原告甲公司货款之事实;原告甲公司在中间人的要求下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受中间人委托而付款,目的是减少差价。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甲公司仅凭增值税发票无法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发票并非书面合同,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某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因此,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合同又没有送货单等书面证据,仅仅凭借已经人账的发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