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月的开票信息都会在次月上报汇总,所以开票系统上的数据一旦上传到税务系统里去了以后,已经开具的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只有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