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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来源:华庆投资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547

财务人员必须清楚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面就由华庆投资小编为大家带来。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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